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2020-12-04   点击次数:5108次)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民生制度惠及面,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住房融资平台,发挥主渠道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和《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质量的实施意见》规定,切实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和推进异地购房贷款的实施,结合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职工异地购买住房贷款。所谓异地购买住房贷款,是指职工户籍所在地为丽江市辖区范围以内,但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属于丽江市辖区以外,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丽江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出申请的贷款;职工在丽江市辖区范围以内缴存,在丽江市辖区范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出申请的贷款。

二、异地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申请人应当优先提供丽江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如确实无法提供的,也可以提供异地房地产作为抵押,但必须提供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并提供阶段性担保,在办理完成借款人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向管理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后,才能退回阶段性担保保证金。

三、为使异地缴存职工在丽江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异地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应当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和丽江市《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质量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四、异地购房贷款应当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提供借款申请人的基础信息资料,同时还应当提供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础数据资料、经过备案审查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认信息资料。

五、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善于运用大数据平台分析、研判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要在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基础上,尽快搭建与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互平台,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异地购房贷款顺利实施,确保风险控制有效到位。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异地提取和贷款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与缴存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协议,暂停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他提取和贷款使用申请,并在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后协助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手续至贷款结清。

六、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发放的异地住房贷款负责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在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贷款风险。因此要切实加强与全国各城市管理中心的沟通合作,有效管控异地住房贷款风险。对异地购房贷款出现逾期的,应当及时请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同做好催收、保全、诉讼等相关基础工作。

七、本《实施办法》由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