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2020-12-04   点击次数:5013次)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

 丽江住房公积金通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十年时间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涅磐重生,实现了管理理念、运行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支撑平台的重构和跨越,在制度效用、资产质量、使用效能、服务效率、保值增值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了资金安全、资产优质、使用充分、运行高效、服务便捷的目标。“十三五”时期,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也是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攻坚期,必须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契合国家经济发展创新转型的新趋势,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充分尊重经济规律和金融运行规则,充分遵循住房公积金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管理运行规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制度模式,充分展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制度框架所具备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缜密性、精准性特征,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的稳步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体系锻造成为符合现代服务业要求的最重要住房融资平台的思路,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务必使流动性监测指标处于优良状态,确保贷存比处于合理区间。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存比指标即个贷率,按照经济规律和金融运行规则,结合住房公积金自身运行特点、规律和法则,比照对银行业的要求,其合理区间为不低于75%且不高于85%。贷存比如果不处于合理区间,证明管理运作制度框架体系存在系统性科学性缺失的弊端,若高于合理区间,不论是实行贷款规模控制、贷款轮候制,还是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者是向银行进行流动性融资,拟或是实行严苛的提取和贷款条件,其结果都是使制度显失公平;而低于合理区间,表明提取和贷款条件设置严重不合理,导致资金沉淀,使用效率低下,必然使制度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有违制度设计初衷,损害公众利益,有失公平正义,从而动摇制度存在的基石。因此,首先,对这个问题始终要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同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既要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同时也应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防控,二者不可偏废。丽江住房公积金确立的管理运行原则是,既要有利于仅需住房公积金贷款就能有效解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融资问题,在确保优先满足住房刚需贷款的前提下,理应合理满足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质量的住房消费需求贷款,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同时又要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的风险控制;丽江住房公积金确立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存比动态平衡于黄金平衡点附近,力求管理运行水平和资产质量达到最优。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存比调控要求和控制水准应当有更高标准、更精准调控措施,为此,确定丽江住房公积金贷存比应当控制在80%-85%的最优区间。

二、要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必须把房地产去库存、去杠杆、防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切实配合做好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和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稳健运行。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标准科学区分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及第三套以上住房,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使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监测指标处于优良状态。由于丽江住房公积金2016年第一季度连续两个月贷存比超过85%上限,处于贷存比高位运行状态,流动性日益趋紧,必须对运行制度进行适度“动态微调”。因此,自2016年3月1日起,对属于购买首套自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属于购买结清首套房贷款的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恢复执行30%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存比高于85%时,应当适度紧缩贷款规模,有效防控流动性风险的原则,启动“熔断机制”,对于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自结清贷款之日起,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符合重新贷款条件的,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存比回调到低于85%时,自次月起恢复执行丽江住房公积金《关于切实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改进住房融资服务规定》相关贷款条款和首付比例的规定。

四、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成年子女)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不再依据其信用评级实行最高额度上浮政策。

五、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成年子女)因购买、建造自住房申请贷款必须严格执行4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严格执行2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属于首套自住房或结清贷款的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的,可以依据《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级办法》实行上浮,家庭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6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30万元。

六、管理中心对从未提取或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以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理由申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执行4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并可以依据《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级办法》实行上浮,家庭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6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30万元。

七、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