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准则
(最后更新时间:2020-12-04   点击次数:346次)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体现以人为本,高度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也可以选择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双方进行价值约定的规定,为了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质量,简化贷款办理程序,推进现代管理,切实降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成本支出,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性意见》,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认房地产实际价值为目的,以科学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目标,以最终能够实现安全收回贷款为核心,进行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

第三条  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抵押价值;二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书》;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第四条  为了使广大干部职工方便、快捷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限度地缩短贷款办理期限,减少贷款的费用支出,凡是符合本准则规定条件,抵押当事人双方能够对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进行约定的,应当选择价值约定方式确定抵押价值。

第五条  凡是必须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才能确定房地产价值的,抵押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任何一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中介机构进行估价。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六条  借款人提供的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对其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对价值确认对象建筑结构、建筑质量进行调查、鉴定的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价值确认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合理、谨慎原则。以确认价值对象按目前用途持续利用为假设前提进行房屋价值确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价值确认对象。

第八条  房地产价值确认结果未考虑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第九条  房地产价值确认仅作为当时当次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押贷款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以下三种情形不得选择房地产价值约定方式,要求贷款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价值确认有效期内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价值确认对象的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所提供房地产抵押确认价值小于贷款申请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作为抵押的房地产难以确认其价值的。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逾期贷款,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 房地产抵押价值行为均属无效:

1、抵押物重复设定抵押的;

2、法院已冻结或即将冻结抵押物的;

3、产权不清晰,存在争议的抵押物;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抵押的。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在进行房地产价值确认时,应当遵循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原则。首先由信贷人员提出房地产价值确认的建议和意见,管理部主任再根据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所处的地理环境、地段、结构、面积及土地的性质、地产的取得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估,然后提出拟确认房地产价值的意见,上报市管理中心信贷科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当按照《贷款授权书》的要求,在上报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抵押贷款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拟确认房地产价值的意见,或提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的建议,并将《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书》报信贷科审批。《贷款授权书》授权的管理部贷款额度权限内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由管理部完成房地产价值确认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应当按照审贷领导小组审批的贷款金额和信贷科确认的房地产价值审核意见,与抵押人及房屋共有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书》,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有本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情形,所签订的《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书》、《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无效。

第十六条  管理部应当审核将设定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权属是否合法,有无房地产权属争议。管理部必须在借款人提交齐备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管理部、信贷科、执法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房地产抵押价值变化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信贷科、各管理部应当按照合法、合规、合理、谨慎原则确认房地产价值,并明确受理、复核、审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职责。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将产权不明晰,存在争议房地产作为抵押;将价值明显不足,但房地产的确认价值又明显高估的房地产作为抵押,造成重大资金风险或经济损失的,信贷科科长、管理部主任必须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终生责任,并应当层层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检查领导小组要及时、全面检查房地产价值确认执行情况。对违规、违纪的,应当严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如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追回所发放贷款。抵押物相关权属证件不合法、不完备,管理部即发放贷款的,管理部主任应终生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9年1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