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
(最后更新时间:2023-01-16 点击次数:8661次) |
一、设定依据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等相关规定。 二、提取办理场所、渠道 所有业务均可在丽江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区县管理部办理,部分业务可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上办理。 三、提取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遇节假日顺延。 四、提取金额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保留个人公积金账户,可提至百位。 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工程价款,保留个人公积金账户,可提至百位。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每户每年2万元整。 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保留个人公积金账户,可提至百位。 对销户提取的,提取金额为缴存本金加利息合计。 五、提取频率 每间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提取支付方式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储蓄卡账户。 七、提供的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银行卡或法定提取人银行卡。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内容包括提取业务办理应提供的材料)。 八、注意事项 1.提供的提取相关资料原则上均须提供原件。 2.住房所有权应属于(将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职工(夫妻除外),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提取业务。 3.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公积金余额冲抵公积金贷款后也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原办理有按月冲还贷业务的,在保证能按月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同时,也可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解除按月冲还贷业务。 4.办理销户提取时,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所需提供发票包含审批费用、设计费用、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与所属房产有关的费用发票均可,并可叠加使用。 九、提取基本事项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调出本市行政区域(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的; (10)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办理封存并转入公共封存账户的。 十、提取业务办理 (一)购房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取得并提供备案登记表、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付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取得并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取得并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取得并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公有住房的,取得并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的,取得并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7.购买单位(公司)集资建房的,取得并提供参加集资建房合同(或文件)、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款收据等付款凭证)、不动产产权证书。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住房所有权应属于(将属于)提取申请人所有的,可凭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要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派出专职人员实地查看。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工程概预算情况表、建房款发票或收据等付款凭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概预算情况表、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等付款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概预算情况表、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等付款凭证。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首次还款之日起)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四)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取得相关证明之日起)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需在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可提取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因增设电梯个人实际出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且不包含电梯运行维修费用)。 (六)离休、退休提取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六个月后,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八)出境定居提取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由当事人书面承诺。 (十)调出本市行政区域(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六个月后,应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及签署个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书。 (十一)因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办理封存并转入公共封存账户提取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六个月后,未再就业的,提供原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相关材料(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及签署个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书。 十一、限制提取的情形 1.存在住房公积金和国家有关严重失信或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年内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间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